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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中共佳木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佳木斯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和省监察厅领导。市纪委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省纪委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协助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区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受理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区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检查和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六)调查和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七)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九)调查了解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十)调查了解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一)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及各区县纪委领导班子、监察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考察和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佳木斯市纪委、佳木斯市监察局主办